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政府机构)

杭州市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高校稳定;负责在杭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高职院校和专修学院党组织及其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速度和实施步骤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四)统筹管理全市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托幼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审批全市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的设置、更名、撤并,指导全市初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协调、指导各区、县(市)、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

(五)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国防教育、人口教育等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改革招生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全日制高校、成人高校以及市区普通高中、中等职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成人自学考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订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规范中小学收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教育统计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及现代教育技术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和合作办学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教育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履行对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和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材的使用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强化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加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国际交流合作处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机要、信访、政务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提案议案、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汉语言的国际推广;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处。

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直属学校(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承担在杭部分民办高职院校和专修学院的党建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干部培训工作;承担统筹教育人才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学校(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宣传与德育处。

承担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指导直属学校(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德育工作;指导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联系教育工会,指导教育系统妇女工作。

(四)人事处。

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承担直属学校(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直属学校(单位)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承担教育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教育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牵头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计划基建财务处。

参与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承担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直属学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承担全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及校舍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单位)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指导全市奖学助学、勤工俭学以及学校后勤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学校爱国卫生工作。

(七)安全保卫处。

承担直属学校(单位)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相关安全教育、演练工作;分解落实全市校园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高教师范处(挂语言文字管理处牌子)。

统筹和指导市属高校事业发展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学校教师培训和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承担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与管理部分在杭专修学院;协调管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杭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高中教育处。

参与制定全市高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参与做好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专业)调整工作;牵头承担市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办学审批工作;承担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的审核工作;承担市区并指导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德育、体育、卫生、科技、艺术、劳动技能和国防教育等工作;承担市区实施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教育网校的相关行政许可、监管和指导工作。

(十)初中初等教育处。

参与制定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参与做好全市初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协调市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德育、体育、卫生、科技、艺术、劳动技能和国防教育等工作;指导实施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十一)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市成人教育工作,协调、指导社区教育、农村成人教育工作;承担管理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统计工作;指导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协调和指导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十二)督导处。

对全市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指导区、县(市)教育督导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建工作。

人员编制

杭州市教育局行政编制72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指南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杭州市教育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香积寺路3号)。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不当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需当面申请的,由市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

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进行查阅。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04年11月1日起在工作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杭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通信地址:杭州市屏风街8号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杭州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香积寺路3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推荐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市教育局办公室508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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